申请人:深圳市求奇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3376号“求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624277号“求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9126号“求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目前处在公告期,状态并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已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5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求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求琦”首字相同,末字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燕麦、活家禽、新鲜甜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豆(未加工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