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果蔬汇蔬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国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3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4873039号“伴米长寿 Ban Mi Chang Shou及图”商标、第12696836号“今聚鲜 DAY IN FRESH及图”商标、第5619345号“欧迈 OUMA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外已大量推广宣传申请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圣诞树、新鲜水果、动物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