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6182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5618232

阅读:96219 2017-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渤海物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18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38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待定,请…

  申请人:天津渤海物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18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38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待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网站截图、申请人企业章程、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我委决定其在“货运;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停车场服务;贮藏;操作运河船闸”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运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6182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56182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7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