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金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09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很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经过整体设计已经图形化,难以识别,通常不易导致误认,应不属于不规范使用汉字之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