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申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6713号“夏恋Love of sum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0919群组商品申请复审。申请人已对第8065074号“夏之恋SUMMER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将两案并案审理。申请人对“眼镜”商品的驳回不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对“眼镜”商品的驳回不申请复审,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已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目镜商品与第9020355号“夏の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目镜、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