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上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86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70701号“黄河·木兰湾MULAN HUANGHE MULANWAN及图”商标、第15987481A号“OSCAR及图”商标、第11841562号“WILLINGHAM -Willingham- ·1756·及图”商标在设计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