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洋子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79454号“Sirot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374743号“喜洛丹SIROTAN及图”商标、第3374744号“喜洛丹SIROTAN及图”商标、第1746218号“喜洛丹SIROTAN及图”商标、第3374745号“喜洛丹SIROTAN及图”商标、第1756844号“喜洛丹SIROTAN及图”商标、第3252306号“SIROTAN及图”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第3222586号“SIROTAN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核准注销,其亦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