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英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5036号“福临容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209号“容声”商标(引证商标一)、第613709号“容声”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94110号“容声”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792154号“容声”商标(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带有申请商标的名片、发货单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管道(卫生设备部件);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消毒设备;干燥器;气体净化装置;电暖器;风扇(空调部件);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电火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电子消毒柜;电风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电暖器;空气干燥器;水净化装置” 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暖气装置”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体“容声”,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