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HELANGELO BIANCHETTI【护照号码:C660551】;SAURO BIANCHETTI【护照号码:YA5539238】;CESARE BIANCHETTI【护照号码:C660537】;GRAZIELLA CASTELLI【护照号码:YA5539208】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4546534号“WHITESIVIG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815号“SIVIGLIA”商标、国际注册第979278号“SIVIGLIA MADE IN ITALY”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经依法变更后,已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12296号“SIVIGLIA”商标及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68762号“SIVIGLIA”商标经(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6044号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