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45475号“咱们家的环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30984号“环球;UM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4082号“咱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88463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50001号“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71313号“E 环球 E-GLOB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21994号“CPT环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设计及外观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应被判定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有别,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且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包含相同显著识别部分“环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以外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