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熙玥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80758号“熙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60971号“鸿飞”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差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