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金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6854号“歌泽 GIRC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29323号“CINCHER”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的复印件或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歌泽”为主要识别部分,其整体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区别明显,即使指定使用服务类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亦可以区分,未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