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斯马林贸易和服务封闭式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22991号“Bion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0904号“BIOF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已在欧盟、德国等多国获得注册,属于国际知名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声明。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档案及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目录;申请人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声明,但该证据未经公证认证,我委不予支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除垢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ionur”,引证商标为“BIOFUR”,二者仅相差一个字母,且无明显含义,整体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