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蓝轩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36191号“郦谷奔富城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62026、11618650号“奔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且,该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099166号重审第0000000421号《关于第5662026号“奔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裁定对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郦谷奔富城堡”,引证商标二为“奔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