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枣庄祥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2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95242号“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游艇运输;货物贮存;司机服务;旅行陪伴;安排游览;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游艇运输;停车场服务;贮藏;安排游览;商品包装”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皆为图形商标,图形构图要素及色彩组合相近,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