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8244号“平安智造 SMART MANUFAC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安智造 SMART MANUFACTURE 20488244

阅读:65610 2017-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焦作智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8244号“平安智造 SMART MANUFAC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8093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362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焦作智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8244号“平安智造 SMART MANUFAC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8093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362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3985号“狮玛科技 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58497号“Smartfor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65327号“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94925号“LOCK&LOCK SMART SEA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91574号“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70434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352339号“SMART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88244号“平安智造 SMART MANUFAC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平安智造 SMART MANUFACTURE 204882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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