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222631号“FL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T及图 G1222631

阅读:144380 2017-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FIBRO LAPPLE TECHNOLOG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2631号“F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96115号“富朗特 FULANGTE FLT”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FIBRO LAPPLE TECHNOLOG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22631号“F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96115号“富朗特 FULANGTE F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5197号“福兰特 F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2、在第7类商品上第5358741号“菲利特 F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3069号“F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72970号“F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92448号“F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2591号“F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撤销决定书、针对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答辩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5463号决定撤销在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546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已经商评字(2017)第0000029968号决定书决定维持在绕线机、拉线机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在电子工业设备、喷漆机、铸造机械、拉链机、包装机、食品加工机(电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5460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四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外文“FLT”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FLT”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之一的“FLT”文字、引证商标二显著标识之一的“FLT”文字相比较,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氰基丙烯酸酯瞬间工业胶粘剂、工业粘合剂、金属工业胶粘剂、工业装配用胶粘剂、工业胶粘剂装配喷剂、聚氨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防冻剂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除氰基丙烯酸酯瞬间工业胶粘剂、工业粘合剂、金属工业胶粘剂、工业装配用胶粘剂、工业胶粘剂装配喷剂、聚氨酯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防冻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氰基丙烯酸酯瞬间工业胶粘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类蓄电池硫酸等商品属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外文“FLT”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FLT”文字与引证商标四显著标识之一的“FLT”文字、引证商标五显著标识之一的“FLT”文字、引证商标七“FLT”文字相比较,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旋转分度台、内置旋转分度台、数字计算机控制旋转工作台、电动机械旋转分度台、六角头,车床的零部件、电动旋转台,即机床部件、用作机器零件的刀具,即工业自动化机器,即电动旋转台、机床用门式机器人,自动化机械和自动化设备的零部件,尤其是短冲程装置,平移装置,直线轴,旋转装置,电动机模块和抓取装置、装配机械和机床,即工业自动化机器,即电动旋转台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7类滚动轴承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7类绕线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第7类滚动轴承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除金属加工机械、旋转分度台、内置旋转分度台、数字计算机控制旋转工作台、电动机械旋转分度台、六角头,车床的零部件、电动旋转台,即机床部件、用作机器零件的刀具,即工业自动化机器,即电动旋转台、机床用门式机器人,自动化机械和自动化设备的零部件,尤其是短冲程装置,平移装置,直线轴,旋转装置,电动机模块和抓取装置、装配机械和机床,即工业自动化机器,即电动旋转台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7类滚动轴承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7类绕线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第7类滚动轴承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氰基丙烯酸酯瞬间工业胶粘剂、工业粘合剂、金属工业胶粘剂、工业装配用胶粘剂、工业胶粘剂装配喷剂、聚氨酯商品、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旋转分度台、内置旋转分度台、数字计算机控制旋转工作台、电动机械旋转分度台、六角头,车床的零部件、电动旋转台,即机床部件、用作机器零件的刀具,即工业自动化机器,即电动旋转台、机床用门式机器人,自动化机械和自动化设备的零部件,尤其是短冲程装置,平移装置,直线轴,旋转装置,电动机模块和抓取装置、装配机械和机床,即工业自动化机器,即电动旋转台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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