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22135号“信和 FS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14698号“信和置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4828号“信和购物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置业”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信和财富”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介绍、引证商标一的档案信息、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显著标识之一的“信和”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信和购物广场”文字相比较,均含“信和”文字,其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除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