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本真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2004号“课堂直播KETANG ZHI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983006号“直播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特征,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期刊;新闻刊物”以外的书籍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