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翰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0796号“Hermesys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6251744A号“Hermes 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由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第5224326号“和氏HeShi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78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773059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