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ITRON INDUSTRIE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1051号“Bi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595996号“Bi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于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4745号“BIC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并未就引证商标一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由商标局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故,两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湿度传感器;药剂分配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含有探测器的测量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字母“BiTRON”与引证商标二字母“BICRON”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