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清大德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10355号“清大德人TH-DA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4918001号“清大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并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83413号《关于第4918001号“清大德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一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放弃“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商标局还引证了第15272838号“清大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为“清大德人TH-DARING及图”,引证商标一为纯文字商标“清大德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按摩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按摩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