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钟识置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6498号“默刻MU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22310号“木可MUKE”商标、第7003957号“木客MUKE及图”商标、第12022334号“木可MUKE”商标、第5494344号“牧克MUKE”商标、第5580876号“牧客MUKE”商标、第9672366号“慕克MUKE”商标、第12902913号“睦珂MUKE”商标、第15925456号“穆柯Muk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