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瑞阁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19014号“德琳丝 Deli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6940号《第15871315号“德琳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15871315号“德琳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