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洪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68885号“王家匠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0541号“王家老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都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第33类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诸多荣誉证书;引证商标撤三受理通知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