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妙品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大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109111号“妙品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并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8323号“妙品”商标、第14349495号“妙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店面图片彩页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妙品缘”与引证商标一“妙品”、引证商标二“妙品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