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原申请人:亚马逊欧洲控股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7950532号“AMAZON DASH REPLENISH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亚马逊技术公司名下,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12457号“AMAZON DASH”商标、第15630096号“AMAZON”商标、国际注册第756850B号“ama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亦为亚马逊技术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