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90795号“润之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润之习 20190795

阅读:9280 2017-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一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0795号“润之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河南一亩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0795号“润之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包装;出货单;相关微信公众号;以“润之习”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润之习”构成,其中,“润之”为毛泽东主席的字,“习”为我国现任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的姓氏,上述两要素组合在一起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本案所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系关于商标的禁用条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相关证据均非本案需要考虑的范畴。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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