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理想境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力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53248号“IDEAL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920100号“点师成金 IDEA”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50055号“乐Idea”商标、第18821008号“IDEA及图”商标、第14248054号“集智创意 IDEA TECHNOLOGY”商标、第5777738号“NEW IDEA”商标、国际注册第1033619号“IDEA FERRARI OFFICIAL LICENSED PRODUCT及图”商标、第9841721号“艾的迩 IDEA及图”商标、第12188488号“IDEAGLASS”商标、国际注册第755442号“IDEA FERRARI OFFICIAL LICENSED 及图”商标、第12507718号“IDEA”商标、国际注册第985753号“IDE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