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联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8362号“Tirami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276989号“Tiramisu”商标、第7374625号“提拉米苏TIRAMIS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提拉米苏TIRAMISU及图”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其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Tiramitu”与引证商标一“Tiramisu”字母组成相近,仅中间一个字母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其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栓、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炉子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炉子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防栓、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