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1579号“蓝月亮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二、申请商标与第4542332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含义差别明显,能够区分服务来源,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蓝月亮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蓝月亮”,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消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保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消毒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衣服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清洗衣服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保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消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