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每周文摘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7151号“健康大篷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健康大篷车”使用在其指定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其服务的内容特点,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