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1850号“山路马拉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山路马拉松”构成,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