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时与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佩信科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85456号“捕鱼1000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31712、15005667号商标经变更程序后,其注册人名义及地址与申请人名义及地址一致,上述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435839号“千炮捕鱼”商标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商标局2016年9月1日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