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93943号“ME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261783号“M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87856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45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