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智文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70409号“R&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7282720号“B&R”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16095号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第17282721号“B&R”商标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3802号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出复审请求,商标局异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上述情况,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