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士吉泵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9755号“NEPTU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919179、8527224、87860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连续三年未使用,请求待上述两商标的最终裁定生效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5)第W20899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496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2016年4月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6)第W2836号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41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委2017年1月21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5169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泵(机器)、汽车水泵”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见第1558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文字“NEPTUNE”与引证商标“NEPTU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计量泵、液压隔膜计量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汽车水泵”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拌器(机器)、进料器(机器部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