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塞恩·圣·雷奥·博尔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60514号“博尔特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441910号“博特 W&F”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67837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7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5877376号“博尔”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849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2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6794139号“博尔特 BOERTE”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849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2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0923166号“BOLT CONCEPTS”商标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5137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579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第12729361号“搏尔特”商标经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4210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