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燕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8432号“万泰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4599号“萬泰 WAN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2500号“万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转让事宜,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均包含相同文字“万泰”,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面粉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面粉、面条商品外的蜂蜜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