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EPI,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4305号“BEE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629010号“BEEP”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4510号决定予以部分撤销;国际注册第1036029号“BEEWI”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5508号决定予以部分撤销。鉴于上述情况,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