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易尔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申请人因第7151013号“金色未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7151013号第41类“金色未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400号),于2017年04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其在2013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教学、讲课、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3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在当地教育行业非常具有名气,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电视台签订的合作合同。
2、申请人开设“金色未来”班春季课程表、宣传页、考勤表及相关印刷宣传单业务单。
3、申请人开设“金色未来”辅导班的部分学费收据。
4、申请人获奖证书及工商局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产品照片等其他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4月27日。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在教育、培训、教学、讲课、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金色未来”班春季课程表、考勤表、宣传页、印刷宣传单业务单和部分学费收据、网页截图以及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出具的证明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在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