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子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QVC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422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6422006号第38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618号),于2017年04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超过三年未有效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发与申请人予以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广泛用于与电视购物相关的宣传和服务上,并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合作成立了央广购物网,推广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中国办事处制作的公司宣传册。
2、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申请人在央广购物网站使用截图。
3、电视节目视频及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央广购物”微信账号推送内容截图。
我委于2017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关于家庭购物的广播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0年8月6日。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宣传册、“央广购物”网站截图及电视节目视频和“央广购物”微信账号推送内容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