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奥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2703号“奥强防水aoqiangfng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694427号“奥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01420号“零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84824号“云洋化工YUNYANGHUA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奥强防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奥强”,且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沥青油漆、油毛毡用涂料(油漆)、陶瓷涂料、涂料(油漆)、防水冷胶料、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