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54159号“ZIZ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IZZI 15554159

阅读:69001 2017-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祖味中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优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3日对第15554159号“ZIZ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

  申请人:嘉祖味中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优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3日对第15554159号“ZIZ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ZIZZI”餐厅是市场领先的连锁餐厅,“ZIZZI”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二、“ZIZZI”是申请人的商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进口咖啡机和咖啡豆的销售企业,理应知晓申请人“ZIZZI”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2013年和2014年的财务报告;2.《大餐厅市场调查》2016年夏季版;3.广告及赞助体育赛事情况;4.“ZIZZI”餐厅系列获奖情况;5.国外注册情况和注册证;6.ZIZZI品牌价值评估报告;7.中国媒体报道;8.微博打印页;9.网上讨论截屏;10.百度搜索引擎关于英国“ZIZZI”餐厅反馈结果;11.英国“ZIZZI”餐厅网站中国用户城市分布情况;12.来自中国的访问量的数据证据;13.饭店照片;14.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15.被申请人产品介绍网页;16.“ZIZZI”维基百科词条解释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带有欺骗性,也不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三、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店铺照片;3.被申请人微信朋友圈截屏;4.被申请人店铺提供菜单的照片。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总则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巴黎公约》等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内容,我委对此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未经翻译外文证据或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对该部分证据我委依法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中文网页证据,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且多是关于“ZIZZI是位于英国的一所意大利餐厅”、“披萨盒上印有ZIZZI披萨店字样”的报道。上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ZIZZI”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指定饭店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ZIZZI”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ZIZZI”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554159号“ZIZ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IZZI 155541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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