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44338号“蓝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卡 17144338

阅读:123711 2017-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蓝十字和蓝盾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44338号“蓝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427214号“蓝卡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27244号“蓝卡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并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此案;申请商标与…

  申请人:蓝十字和蓝盾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44338号“蓝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427214号“蓝卡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27244号“蓝卡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并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此案;申请商标与第12322936号“蓝卡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三所冲突的指定服务,即“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美容师服务、农场设备出租、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园艺”服务;申请人正在积极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共存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美容师服务、农场设备出租、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园艺”六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蓝卡”与引证商标一、二“蓝卡健康”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医疗服务等复审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144338号“蓝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卡 171443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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