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675872号“PRO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15864468号“Pro.Sun及图”商标、第15864515号“Pro.S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