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14566号“Le Eco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77866号“ECO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86861号“ECO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86861A号“ECO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09168号“山与海ECO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委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60708号决定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Le Ecosystem”与引证商标一“ECOSYSTEM”、引证商标三“ECOSYSTEM”、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ECOSYSTE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步器;电子公告牌;智能手机;测量装置;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非医用诊断设备;变压器;低压电源;电子防盗装置;电锁;电池充电器;头戴式耳机;电视机;扬声器音箱;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手机外壳;调制解调器;机顶盒;平板电脑;鼠标垫;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游戏软件;已编码钥匙卡;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视摄像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插头、插座和其它接触器(电连接);USB闪存盘;电池;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音响;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摄像头;路由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计算机存储装置;发射机(电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手机;手提电话;可视电话;手机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芯片(集成电路);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安全头盔;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眼镜;体育用护目镜;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微型投影仪;自拍杆(手持单脚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步器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芯片(集成电路);远距离点火用电子点火装置;安全头盔;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眼镜;体育用护目镜;照相机(摄影);放映设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微型投影仪;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