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赫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6255号“HOL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78756号“Holl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52618号“HOL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较大,且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大众点评网、微信公众号产品、广告墙等宣传截图及租赁合同、合作确认函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OLLIN”与引证商标一“Hollpin”、引证商标二“HOLSIN”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均无确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