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6917号“Genuine Innov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一个固定的英语词组,并非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行业内积累了相当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英汉大词典》、《韦氏大词典》、《剑桥高阶学习字典》线上查询结果;2.申请人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决定书;3.申请人商标在全球申请注册的列表;4. “Genuine Innovations-X-Mount”产品销售网页截图;5.《中国自行车》对申请人“Genuine Innovations”产品的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 “Genuine Innovations及图”的中文部分可译为"真正的新发明",用在指定使用的调压阀、清洁用除尘装置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