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1995号“PRIN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使用在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09122H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09122H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76960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09532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83030号“PRI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83039号“PRIN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协商签署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所有人与申请人在经营范围、所处行业上差异明显,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已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的信息截图,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信息档案;2.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的百度百科介绍;3.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未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3.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干蔬菜、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果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浓汤、水果酱、酸奶、果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可可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英文“PRINCI”,申请商标“PRINCI”与引证商标五、六“PRINCO”及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PRINCE”文字构成相近,均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五、六的所有人与申请人在经营范围、所处行业上差异明显,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一理由,不是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考虑因素。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